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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上被罵、被造謠,可以告嗎?公然侮辱與誹謗

網路上被辱罵或造謠,多數情況可以提告,關鍵在於你手上的證據能否證明對方是故意侵害你的名譽。成敗取決於那句話的「性質」與你的「數位足跡保全」做得確不確實,本文一次整理實務上的判斷重點。

「公然侮辱」跟「誹謗」到底差在哪?

白話來說,一個是「罵你這個人」,另一個是「編一個關於你的假故事」。

公然侮辱,指的是在公開場合用抽象的、貶低人格的詞彙讓你難堪,例如辱罵三字經、罵人「神經病」、「不要臉」。它沒有具體指摘你做了什麼事,純粹就是人身攻擊。法條依據是刑法第309條(刑法第309條),我們常說「告公然侮辱」就是指這條。

誹謗,則是指摘或傳述一個「具體的事件」,而這個事件足以毀損你的名譽。例如在群組說「我親眼看到某某某侵佔公司公款」、「某某某在外面有小三」,這類言論若與事實不符,就可能構成誹謗。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10條(刑法第310條)。

實務上,網路上的攻擊常兩種成分都有。例如「你這個不要臉的畜生,上次偷我東西還不承認」,前半段是公然侮辱,後半段則是誹謗。提告時,事務所這邊會建議同時主張,讓檢察官或法官去認定。

小提醒:如果你的案子牽涉到境外平台或使用者,事務所這邊只提供台灣法律端的意見,並協助媒合你自行委任當地律師處理境外法律程序。

什麼樣的網路言論,才構成「公然」?

「公然」沒那麼複雜,法律上的定義是「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」。實務上掌握得很寬:只要群組成員達多數(而非一對一私訊)、貼文設定為公開或朋友可見、直播聊天室中多數人能看到,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公然。

以下是幾種常見情境:

  • LINE 群組:只要不是一對一私訊,群組內有其他成員在場,就可能構成「公然」。實務見解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參照)認為,即便是使用者自行組建的私密群組,只要成員達特定多數而得以共見共聞,或成員可隨意邀請他人加入,通常就符合要件;最終仍由法院視群組人數、性質與開放程度個案判斷。
  • Facebook/IG/Threads 貼文:無論設定「公開」或「朋友」,只要讓不特定或多數人點閱,都構成。IG 限動雖然 24 小時後消失,但在存續期間若有多數人可觀看,依然成立公然。
  • 線上遊戲大廳、直播聊天室、PTT/Dcard:就算大家都是匿名發言,因為處於多數人能看到的情境,一樣屬於「公然」。
  • 一對一私訊:這是唯一不成立「公然」侮辱的例外。私訊中遭受辱罵,只能往民事求償或考慮是否構成恐嚇等其他刑事責任,不能告公然侮辱。

對方用假帳號、匿名罵我,是不是就沒轍了?

不是,只是程序比較繁瑣。對假帳號或匿名留言提告,關鍵在於能否鎖定「背後的真正行為人」。

刑事訴訟程序中,你可以先對「該帳號、留言 ID」提出告訴,檢警會發函給平台業者調閱註冊資料與 IP 位址,再從 IP 位址回溯到電信業者,找出實際使用人。

實務上,各平台的配合度與可追查性不同:

  • Meta(Facebook/IG)與 Google(YouTube):屬於境外大型平台,若涉及跨境調證,需透過司法互助或平台自願性配合,耗時較長,但並非無法追蹤。
  • Dcard:需學校信箱認證,幾近實名制,追查管道相對明確。
  • PTT:主要取得上站 IP,若對方使用跳板或 VPN,難度增加。
  • 匿名留言板:難度較高。若 IP 資料亂填、使用海外跳板,很可能在追查到某個節點後就卡住。這時需要更細緻的數位證據分析,例如比對發文時間、用語習慣等。

事務所這邊處理這類案件時,若涉及向海外平台調取資料,會協助媒合你自行委任當地律師,盡力補足跨境追查的最後一哩路。

我被罵的話很難聽,提告就會順利定罪嗎?

不會,不是罵人就會判有罪。近年法院態度已經改變,憲法法庭作出了(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),為公然侮辱罪劃下更嚴格的界線。

這個判決的核心精神是: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「人格尊嚴」,而非保護你「絕不能從別人口中聽到任何不悅耳的詞彙」。法院必須綜合考量「表意脈絡」,像是雙方關係、衝突的前因後果、用詞的習慣,以及言論對他人社會評價的實際影響。

簡單來說,如果是街頭偶發口角、情緒激動下的輕微粗口,或是在特定次文化社群(如某些遊戲)中常見的嘴砲互損,法院越來越傾向認為不該用刑事處罰來處理。但如果是長期鎖定、跨平台追殺、結合人肉搜索的網路霸凌,或是用極度貶抑人格的詞語(例如動物化、物品化、羞辱對方的性別、疾病等)進行攻擊,構成犯罪的機率仍然非常高。

這代表告與不告之間的灰色地帶變大了,更需要在提告前仔細評估。

對方說的是「真的」或「只是個人意見」,還能告誹謗嗎?

這是誹謗訴訟中最常見的攻防。法律在這個地方給了一個很微妙的槓桿:原則上,誹謗不處罰「陳述真實之事」,但設有例外。

刑法第310條第3項(刑法第310條第3項)有規定,對於所誹謗之事,如果能證明其為真實,不罰。但這有三個前提:第一,它不能是純粹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;第二,你必須真的能證明它是真的;第三,就算你自稱是「發表意見」,也必須是基於真實事實所發表的「合理評論」。

舉個例子:若有人在網路上說「A 律師收錢不辦事」,這是一項具體的事實陳述。如果他無法證明你確實收了錢卻故意不作為,就可能構成誹謗。若他說「A 律師開庭態度好差」,這就比較接近個人主觀感受的「意見表達」,法院通常會給予較大的言論自由空間。

攻防核心永遠在於:對方指控的這件「具體事件」,他拿得出證據證明是真的嗎?這件事跟公眾利益有關係嗎?

在網路上被造謠或侮辱,具體該怎麼蒐證?

蒐證是成敗的第一關。事務所這邊看過太多案件,因為第一時間的截圖不完整,等到對方刪文後,就陷入舉證困難。請做到以下幾點:

  1. 「全螢幕」截圖,不只是擷取那句話:請包含網址列、貼文時間、發文者的帳號或頭像。如果是群組,把群組名稱和人數也一併擷取。
  2. 連續上下文都要保留:單獨一句「你有病」可能被解釋為開玩笑,但如果前後文充滿攻擊性,就構成完整脈絡。把所有相關對話都完整截下。
  3. 錄影蒐證更具證據力:從開啟手機或電腦、輸入網址、點擊進入貼文或群組的過程,全程用另一台設備錄影。這能證明該網頁確實存在且未被變造。
  4. 考慮做「公證」:如果該言論被大量分享、影響層面很大,或者你預感對方會迅速刪文,可以立刻找公證人事務所進行「網頁體驗公證」。公證人會親自操作,證明在那個時間點確實存在該內容,證據力遠高於一般截圖。相關費用可參考(公證法第115條)。
  5. 優先下載原始數位檔案:如果是被發布影片、錄音,立刻想辦法下載原始檔,不要只保留連結。社群平台可能會因為檢舉而下架內容。

提告的時限是多久?流程是什麼?

這是兩個常被問到的數字,不能拖。

  • 刑事告訴期間:從你知道是誰罵你的那一天起算,6個月內(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)必須提出告訴。這是法律上的硬門檻,錯過就無法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。
  • 民事求償時效:如果你要請求精神慰撫金(俗稱精神賠償),請求權時效比較長。從你知道被侵害、也知道加害人是誰開始,2年內(民法第197條第1項)都可以起訴。如果不知道加害人是誰,上限則為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(民法第197條第1項)。

提告流程大致如下

可以直接帶著證據到派出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,表明要提出「妨害名譽」的刑事告訴。也可以在委任律師後,由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,直接遞交給地檢署,這通常能更清楚地敘明法律上的主張。

在檢察官起訴、案件進入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,可以隨時提出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」,請求賠償。這樣做的好處是,可以省去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的一筆裁判費。

告贏了,可以拿到多少精神賠償?

這沒有公定價,法官會綜合考量雙方的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與財產狀況,以及名譽受損的嚴重程度來裁量。

以過往實務經驗來看,精神慰撫金的判賠金額個案差異極大,會依侵害情節輕重、傳播範圍與雙方身分及經濟狀況而定,實務上多落在約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。若是長時間、跨平台、大規模的惡意攻訐,導致你因此流失商譽、工作機會或產生心理疾病,判賠金額會顯著提高。

要特別注意,「名譽」是高度抽象的權益,很難量化。法官通常會參考誹謗言論的「觸及人數」、「傳播廣度」以及「惡性程度」來決定金額。

此外,過去常見的「強制登報道歉」,因涉及侵害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,憲法法庭已作出(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),宣告違憲。目前實務上多以「刊登判決書」或「要求加害人在社群媒體置頂澄清文」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我是商家,遇到留惡意負評,也能告嗎?我自己留負評會被告嗎?

這是消費時代常見的矛盾。答案是:看你有沒有說事實。

如果你是商家,看到一則評論寫「這家店超難吃,服務生臉臭得要死,爛店」,這類感想與情緒性發言,法院通常認為屬於個人主觀意見,受言論自由保障,提告成立的門檻很高。

但如果該評論寫的是「我親眼看到廚房有老鼠跑來跑去」、「老闆把客人吃剩的回收再賣」,這就是對「具體事實」的陳述。如果這個陳述是假的,就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紅線,構成誹謗。相對的,如果你只是去消費後分享真實遇到的糟糕經驗,具體描述「牛排是冷的、跟店員反應後等了半小時沒人處理」,這是真實經歷,不用擔心會被告成。

建議商家在處理 Google 地圖或外送平台負評時,可先善用平台官方的申訴機制,若涉及惡意造謠且影響商譽甚鉅,再輔以法律途徑處理。

常見問答整理

Q:在遊戲裡被陌生隊友罵,也能告嗎?

可以。線上遊戲的對話框屬於多數人共見共聞的狀態,符合「公然」要件。即便對方使用遊戲暱稱,檢警仍可發函遊戲公司調閱該帳號的註冊資料與 IP 位址進行追查。

Q:對方在私下對話罵我,我把對話截圖公開,會反過來被告嗎?

有可能。你公開對話截圖的行為,如果內容涉及對方的隱私(例如私密的感情對話、不願公開的個人資訊),即便你是為了證明自己被罵而自清,也可能構成侵害對方隱私權,甚至衍生其他民刑事責任。

Q:如果告不成刑事,是不是就什麼都拿不到了?

未必。我國刑事與民事標準不同。即便檢察官認為對方用詞未達刑事處罰的「可罰惡性」而給予不起訴處分,你仍可另外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對方的言論已侵害你的人格權,請求精神慰撫金。

Q:公司不是「人」,被惡意攻擊怎麼提告?

公司的名譽(商譽)同樣受到法律保護。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對方賠償因商譽受損造成的財產上損失,並可要求對方刊登道歉啟事、移除貼文等回復名譽的處分。但不能提告刑事的「公然侮辱罪」,因為那條法律只保護自然人。

Q:對方刪文了還能告嗎?

只要你在對方刪文前,已經透過截圖、錄影或公證等方式保全證據,刪文並不影響提告。反之,若對方在提告後刪文,有時反而會被法院視為「知錯」或「掩飾」的間接證據。

Q:提告後對方反告我誣告怎麼辦?

誣告罪的成立要件非常嚴格,必須證明你「明知」對方沒有犯罪,卻故意虛構事實去提告。只要你是基於真實的截圖、合理的懷疑而提告,即便最後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判無罪,通常也不會構成誣告。


當你清楚掌握了「公然侮辱」與「誹謗」的界線、明白司法實務的最新遊戲規則、並做好萬全的證據保全,法律就能成為你捍衛名譽的有力武器,而不是另一個讓你感到無助的迷宮。

如果你正在經歷這些,不知道手上的證據告不告得成,可以直接帶著你蒐集到的截圖和資料來事務所與律師討論。事務所位置在台北大安,近古亭捷運站,可預約諮詢,讓嚴柏顯律師幫你分析下一步該怎麼走。

嚴柏顯律師/弘人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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